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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20多年单位未给缴纳社保!法院​这样判

2021-10-21 10:41作者:hongyi5职业 0人已围观

摘要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居民张某某1957年出生,自1996年8月15日起开始在瓦房店市老虎屯镇政府工作,一直工作了...

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居民张某某1957年出生,自1996年8月15日起开始在瓦房店市老虎屯镇政府工作,一直工作了20多年,但镇政府一直没有给张某某缴纳养老保险也未开立养老账户。张某某于2017年11月6日达到退休年龄,但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领取养老金。2021年8月20日,瓦房店市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
 
 
工作20多年单位未给缴纳社保!法院​这样判

 
未缴社保 镇政府被罚2万元
 
张某某曾通过相关渠道反映问题,老虎屯镇政府出具《关于张某某补交养老保险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中明确记载“无法补交张某某养老保险”。因未给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2月29日,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镇政府2万元。
 
在镇里工作了20多年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张某某为了讨个说法,于2020年4月13日向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老虎屯镇政府赔偿损失,该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某不服,于2020年4月20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瓦房店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镇政府按照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2532元/月标准,赔偿张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至沈阳市人均期望寿命80.55岁,合计赔偿金额62万余元。
 
镇政府不服法院一审判决
 
老虎屯镇政府不服瓦房店市法院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院提起上诉,沈阳中院以“原审法院确定计算养老金损失的方法不妥”为由裁定撤销瓦房店市法院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瓦房店法院重新审理。
 
8月20日,瓦房店市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镇政府赔偿张某某自2017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6483.71元;并自2021年8月起,镇政府于每年12月1日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后的养老金金额一次性给付张某某当年养老金损失。
 
【律师说法】重审后判决采用的赔偿标准 与省院指导意见精神契合
 
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杨财广律师:
 
根据辽宁省人社厅相关文件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已严格禁止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因此,本案中的张某某已无法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缴方式办理退休。作为用人单位镇政府,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张某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张某某有权要求镇政府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按照什么标准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早在2013年8月,辽宁省高院民一庭就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审判问题解答》,根据上述《问题解答》问题2的参考意见:“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造成的劳动者损失,应为正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件下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经济利益额度,但应扣除劳动者本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额度。上述经济利益额度无法计算的,可以比照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额度计算损失。”
 
辽宁省高院民一庭的指导意见对全省法院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瓦房店市法院此案重审后判决采用的赔偿标准,与省院指导意见的精神契合,该裁判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已被普遍采用。
 

Tags: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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