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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关系的规定,民法典中的夫妻关系

2023-08-19 17:44作者:小舞情感 0人已围观

摘要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实施,导致《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失效,但《民法典》不是单单对以往法律的复制和黏贴,《...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实施,导致《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失效,但《民法典》不是单单对以往法律的复制和黏贴,《民法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多个方面有了比较新的规定。

长久以来,我们一直认为夫妻关系好不好不是相互磨合、长时间相处的吗?需要法律来规定吗?

确实,以往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提出夫妻关系的概念,但《民法典》单列一节对夫妻关系进行了规定,这相当于夫妻关系相处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055-1066条的规定,法律上规定的夫妻关系应遵守的规则如下:

1、地位平等原则。

即无论贫穷与富贵、无论挣钱多与少、无论丑与美,夫妻在夫妻关系中地位平等。

现实中常见到女方挣钱少,在说话做事的时候,给人感觉有自矮三分的表现,对照法律的规定,完全没有必要,可以与男方平等沟通和交流。

2、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在中国古代,结婚后,女方要随男方的姓氏。新中国成立后,结婚后夫妻各自姓自己的姓,用自己的名,已经施行很多年,基本没有发生纠纷的情况了。

3、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目前结婚后,有男方限制女方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情况,但已经越来越少。

4、平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业务,夫妻一方不能限制对方的权利,另一方也不能不尽义务。

5、对因家庭生活需要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相互代理权。

这里很多人不是很理解,举证:妻子买菜回家做饭,买的卖男方不喜欢,男方不能去卖菜的摊位上以妻子买菜没有得到男方的同意为由要求退款,因为法律规定妻子买菜的行为已经代理了丈夫。

6、相互继承的权利。

这一项已经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没啥争议了。但要注意的是,现在法律上已经不认可事实婚姻了,领了结婚证的才是夫妻,没另结婚证,即便在一起生活,无论时间多久,是否生养孩子,如果一方去世,对方是没有继承权的。

7、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细化,将来夫妻离婚,共同债务将是审理的重点之一。

8、特殊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权利。

这一项,可以说是《民法典》中新规定的内容。现实中,夫妻一方生大病,家庭经济上难以承受的时候,有时候会发生一方对另外一方不管不问、甚至遗弃的情况;这个时候,生大病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后用分得的财产治疗疾病。

总的来讲,《民法典》对夫妻关系单列,使得法律的规定比较明确,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和“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权利”的规定,属于比较新的规定,以往的法律法规中有体现,但不是很明确。

以上《民法典》对夫妻关系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会逐步体现。

附:

《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1055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056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1057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1058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59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1060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061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中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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