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何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2023-05-02 15:23作者:小舞情感 0人已围观
摘要前言 近日,一起“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的离婚案件冲上热搜。 据媒体报道,从2016年12月以来,湖南省衡阳县80后女子宁某,因无...
前言
近日,一起“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的离婚案件冲上热搜。
据媒体报道,从2016年12月以来,湖南省衡阳县80后女子宁某,因无法忍受丈夫陈某长年沉迷赌博选择诉讼离婚。至今,其已经4次起诉离婚,但均被法官以“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判决不离婚。
一
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法定标准,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那么,审判实务中是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呢?
1
民法典实施以前的实务案例
参考案例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渝01民终4704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在双方共同的婚姻生活中,因黄某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的行为,以及因琐事殴打刘某及其父亲的行为,对刘某造成了伤害,影响了夫妻感情,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应予准许离婚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参考案例2: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在(2014)华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不注重培养感情,且被告经常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而且被告同意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在(2019)苏1084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由于双方未注重夫妻感情培养、交流与沟通,致夫妻关系日趋不睦,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现第三次起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且原、被告系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据此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实施以前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的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现已被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指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
民法典实施以后的实务案例
参考案例1: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在(2021)豫0927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中认为:“离婚与否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裁判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了两个孩子。现双方虽然产生家庭矛盾,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关爱、互相理解、互相包容,这既是夫妻间恩爱和睦的关键,也是家庭生活幸福美满的基石。在日常生活中双方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因此,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的时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寻找弥合感情嫌隙的有利因素,而非一出现问题就通过离婚来解决。婚姻生活中双方要多沟通、多交流,互相谅解、互相勉励,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不宜草率提起离婚。庭审中原告徐某1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感情破裂的事实和理由。故对原告徐某1提起的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在(2021)鲁030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中认为:“本案中,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离婚,虽经调解,但离婚态度坚决。且结合庭审查明情况,原告主张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原告拒绝与被告进行沟通,双方感情未得到修复,而被告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表现出对双方夫妻感情和婚姻家庭的漠视态度。此外,原告主张双方自2020年6月起分居至今,双方已经缺乏正常沟通交流的共同生活基础。故综合判断,对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在(2021)鄂1125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中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并生育一子,双方感情尚可,双方结婚至今没有发生实质性的矛盾而影响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应该珍惜已经建立的家庭,共同面对生活、生计等问题,譬如建房、投资等,特别是彼此的性格及信任,各自用实际行动来改变彼此不信任的状态,被告更应该给予原告更多关爱、照顾和责任担当,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复、补救的。为了维护社会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应给予双方更多解决分歧、改善关系的机会。同时,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原告虽是第二次请求离婚,但在本次诉讼中也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或达到《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中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本院本着希望双方能和好,且子女需要双方共同抚养和教育的情形,故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民法典实施以后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二
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前述“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新闻中,女方多次起诉离婚并以对方有赌博恶习、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但诉讼中,女方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男方确实存在赌博及家庭暴力等行为来获取法官的内心确信,所以法院多次判决不准予离婚。
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须根据离婚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个人建议借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内容,结合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从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加以证明。
01
证明感情基础薄弱
实务中如夫妻双方感情基础深厚,性格相近,爱好相同,一起共同和睦相处多年,可视为已建立了相对牢靠的夫妻感情基础,一方诉请离婚,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即便生活中偶有摩擦,只要双方相互包容理解,仍能共同维系夫妻和睦、家庭幸福的生活,不予支持离婚。诉讼中,诉请离婚一方可从以下角度证明感情基础薄弱:系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或单纯脱单草率结婚;婚前交往不多彼此缺乏了解(婚前隐瞒婚史、病史、工作情况),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价值观亦存在严重偏差,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婚前未告知存在影响夫妻生活的生理缺陷),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不能正确对待、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所出现的各种琐碎问题。
02
证明婚后感情长期不睦
夫妻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厮打,经多方调解仍未见改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系,也无和好可能。如(2019)沪0115民初31151号庄某某与黄1离婚纠纷案,庄某某、黄1于2017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8年3、4月间,女方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婚房,双方长期分居。2018年11月12日,女方生育儿子黄某2。双方分居之后,双方经济独立,黄某2的日用支出由女方负担。诉讼中,女方作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清单、对账单、销货单、聊天记录、购物记录、保险合同、账户明细、财产分割清单。审理中,经法院调解,女方仍坚持离婚请求,男方亦表示同意离婚,考虑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修复,法院依法准许女方的离婚诉请。
03
证明符合法定离婚原因
原告方应向法庭提供对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定离婚事由的合法证据。
04
证明夫妻关系现状长期对立或分居
如一方强势处理日常家庭经济和对方父母关系、逃避作为父(母)亲的责任和担当,或婚后因工作、家务分担、孩子教育、父母赡养或一方违背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等问题引发双方乃至家族矛盾激烈冲突,进一步发展为长期对立或分居满两年,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05
证明无缓解和好的可能
男女一方诉请离婚,另一方虽称想极力挽回家庭,但仍作出对原告、年幼的孩子、对方父母、家庭极端不负责的行为,不仅未能有效缓和、改善双方关系,反而使矛盾不断升级恶化,致使原告方彻底丧失了与之和好,共同生活的信心。
三
小结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合法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夫妻双方均应相互尊重,密切交流,付出心血共同经营。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情理之中,双方均应理性面对和正确解决,共同维护和谐幸福家庭。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着对自己和子女负责的态度,应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合法合情合理维护自身权益,真正定分止争,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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