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权可以变更吗(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2022-03-18 16:04作者:情感助手情感 0人已围观
摘要作者丨法苑在线 案件简介: 2007年2月份,原告王娟与被告张明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对龙凤胎,女儿张静,...
作者丨法苑在线
案件简介:
2007年2月份,原告王娟与被告张明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对龙凤胎,女儿张静,儿子张海。2018年12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原被告离婚,张静由原告自行抚养,张海由被告自行抚养。离婚后,被告外出工作,两个孩子均随原告共同王娟居住生活。半年后原告以被告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儿子张海的抚养权为。被告张明这次以外出为由未到庭进行答辩和提供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现已年满十周岁,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其要求与原告一起生活,同时原告有固定的收入,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而被告长期外出务工,无法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为此,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请求变更儿子张海的抚养权,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张海一直与原告生活,被告外出打工又无暇顾及,且并未出具答辩意见,可见其对变更孩子抚养权并无异议。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理应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延伸解读:
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谁?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孩子几岁可以自己选择抚养权?
如果父母离婚,孩子八周岁以上就可以自己选择与父母中的哪一方一起生活,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法院在审理子女抚养权案件时,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关于抚养权的归属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更愿意与父母其中一方共同生活,法院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对于八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从哪一方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这一点来考虑。
原创
作者丨@法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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