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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婚庆公司排名前十(怀集酒店排名)

2023-12-28 14:30来源:网络本地 0人已围观

摘要近日, 肇庆市消委会公布了我市 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十大案例 。 西江君梳理发现, 除了往年常见的商家跑路、 虚假夸大宣传、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等特征外, 还有多宗案例和疫情影响有关。 一起看看吧! 315 奶粉中有异物 调解...

近日,

肇庆市消委会公布了我市

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十大案例

怀集婚庆公司排名前十(怀集酒店排名)插图

西江君梳理发现,

除了往年常见的商家跑路、

虚假夸大宣传、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等特征外,

还有多宗案例和疫情影响有关。

一起看看吧!

315

奶粉中有异物

调解退货退款保平安

案情简介:

消费者反映2020年6月在怀集县某母婴用品店购买一罐某品牌奶粉,回家打开食用时发现奶粉内有飞虫,认为商家出售奶粉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跟进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0年7月3日,怀集县消委会到某母婴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涉诉某品牌奶粉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保质期为24个月,用手机扫描奶粉罐底二维码能查询该批次奶粉的检验报告,从外包装上未发现破损发霉、感官性状异常等现象。该店现场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购进单据。经调解,双方达成退货退款协议,该案调解成功。

案例点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因经营者和消费者均无法证明奶粉中的飞虫是来源于生产过程还是使用过程,涉及到举证难的问题。消费者在保存食品的时候注意卫生,如果真的出现非自身原因而产生的质量问题,及时取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消费者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要信守诚信的交易原则。而经营者在购入食品时候要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保证货源质量,以便出现纠纷时候证明自己的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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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办会员卡难保障

预付消费需谨慎

案情简介:

消费者于2019年在高新区某健身中心办了2年的会员卡,自2020年1月份至6月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健身中心无法正常营业,消费者表示能理解。但恢复营业后仅仅2个多月突然关闭,消费者多次联系该健身中心负责人,其表示因新冠肺炎疫情缘故且场地租金问题健身中心已关门歇业,提及消费者会员卡后续解决问题一直拖延不予明确答复,希望消委会能协助调解,同时消费者提供一个重要信息,该健身中心发展会员有300多人。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某健身中心在营业期间办理健身会员卡232位,健身中心营业执照在7月底向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且办理营业执照注消手续后个别业务员还继续向社会发展十余位健身会员。高新区消委会掌握具体情况后,联系健身中心负责人讲述本事件在社会上产生的严肃性及负面影响性,该负责人表示愿意与投诉人双方到高新区消委会进行调解。高新区消委会向经营者方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义务,使经营者意识到自身的错误。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是健身中心退回自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当日后再发展的会员款项;二是健身中心通过转会的方式把部分会员转到区内一家条件相等的健身房,使会员卡持续有效使用;三是健身中心负责人继续与不同意转新健身房的会员协商后续解决方案。本诉求人表示满意处理结果。

案例点评:

健身中心经营主体良莠不齐,诚信意识不一,恶意欺诈、虚假宣传、强制服务、变相涨价、单方面终止服务等问题时有发生,预付式消费往往因经营者拖延处理、拒绝退还或关门走人等导致无法成功维权,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次案例,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是在办理预付卡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信誉好的商家;

二是充值时金额不宜过大,并尽快在约定时间内消费完毕;

三是办卡后,一定要索要票据,妥善保管好发票和消费凭证,一旦发生问题便于向有关部门申诉;

四是发生纠纷,保留证据,及时维权。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后,如遭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消委会进行申诉、举报,亦可拿上证据,如会员卡或者店面所出具票据、协议等,到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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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一级响应婚礼取消

预付款可退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6日苏先生到怀集县消委会投诉,反映2019年11月在怀集县某婚礼策划工作室以2100元租赁婚纱,租赁期1天,计划在2020年2月14日婚礼当天使用。苏先生已一次性缴清婚纱租赁款,并存收据凭证,但因疫情影响不得不取消婚礼。苏先生和商家多次协商,均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认为必须扣除20%的违约金,苏先生则认为是由于疫情原因不得不取消婚礼,要求商家退回全部婚纱租赁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怀集县消委会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结合《合同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怀集县某婚礼策划工作室同意退回全部婚纱租赁款,以微信转账形式现场退回投诉人2100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当事人可否解除合同,既要看合同履行时是否出现不可抗力,又要视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而定。

由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客观上无法预见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鉴此,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履行出现不可抗力情形解除合同。同时,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最终造成实际损失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可协商合理分担最终实际损失。

315

糊里糊涂买学习机

消委会调解促成退款

案情简介:

消费者林女士、罗女士在2020年11月9日广宁县体育中心举办的美食节现场,受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免费赠送学习机的宣传影响,花费2299元充值学习辅导费,取了学习机回家后发现该学习机的课程并不适合家里孩子使用,当即联系商家协商退货。与销售人员沟通无果后,消费者林女士、罗女士来到广宁县消委会反映情况,请广宁县消委会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宁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林女士、罗女士的投诉后,马上安排工作人员到活动现场,发现商家已经离开,联系活动主办方获得商家信息。经调查,商家在活动现场时没有明确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其购买的商品的性能、用途,对消费者提出的询问,没有做出明确答复。

消费者在对其购买的商品用途不清楚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随后发现商品并不适用。广宁县消委会向经营者宣传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在此次销售商品时说明工作没有做好的不足。在广宁县消委会耐心调解下,经营者收回消费者购买的学习机,同时向消费者林女士、罗女士各退回2100元的货款。消费者林女士、罗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本案例中,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没有真实、全面地提供商品的信息,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并且与经营者沟通时,拒绝与消费者联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宁县消委会依法调解消费纠纷,及时纠正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15

维修零件运费谁负责

消委会介入调解助理清

案情简介:

陈先生2020年4月27日在广宁县某摩托车行支付4500元购买一辆双鹰牌男装摩托车,6月22日摩托车出现无法退档的故障,于是陈先生将摩托车送回该摩托车行检测。检测后,商家表示要更换发动机,发动机要由厂家邮寄,但邮寄运费约100元需消费者支付,陈先生认为运费应商家承担,沟通无果后,陈先生请求广宁县消委会予以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宁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主动向消费者和摩托车行负责人了解情况。经查实,消费者购买的摩托车发动机是在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故障,广宁县消委会向摩托车行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广宁县消委会调解下,摩托车行承担了新发动机的运输费用并承诺配件到货后及时维修。消费者陈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本案例中,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应保证该商品的质量、性能等符合使用安全标准,并且承担“三包”义务。消委会依法调解消费纠纷,及时纠正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315

玉器定制加工

成品与效果图差距甚大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8日,四会市消委会接到赵女士投诉,称自己通过添加微信的方式,向某微商购买玉石原料定制翡翠手镯,制作成品后与商家出具的效果图差距甚大,怀疑商家制作的手镯并非原来所展示的原石,与商家协商要求退回所定制的款项19445元。因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请求四会市消委会协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四会市消委会对赵女士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赵女士所购买的手镯是从块头较大的翡翠板料上进行切割加工,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所展示的定制效果、原材料花纹等基本特征与实际商品差距甚大。经四会市消委会协调沟通,双方达成协议,商家承诺退回商品款项。

案例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应该如实反映商品的真实情况,不应对商品外观特征、效果图进行过度美化,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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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认电子证照

难倒消费者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7日,高要区消委会收到卢女士反映近日跟团至某旅游景区旅游,到该景区游客凭执业医师资格证可享受购票优惠。卢女士通过“民科微服务小程序”出示电子执业医师资格证,工作人员不予承认,卢女士认为该景区工作人员故意刁难,请求高要区消委会协调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高要区消委会电话与卢女士联系并了解相关情况,卢女士在现场投诉后,该景区立即启动维权承诺工作机制,通过卢女士家人远程提供纸质版医师证证实其身份,使其可继续享受优惠。高要区消委会约谈该景区负责人,向其宣传国家政策,要求其及时改进,落实惠民政策。

案例点评:

2020年7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下称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证照的引入,是打造数字政府的要求。

本案中,景区推出医护人员购票优惠,实质上是一种企业促销行为,对于类似的活动,企业应当及时把握政策,诚实守信,在保证核实信息的基础上,尽量简化流程,给消费者更好的购物体验,不应过分给消费者设限。

315

假冒口罩引纠纷

多方联动把权维

案情简介:

消费者谢女士在肇庆市端州区某药房以50元购买了5袋品牌为“橙香万缝”的一次性口罩。次日,谢女士通过电视新闻报道,发现该款口罩属于假冒产品。谢女士向该药店咨询此事,但对药店销售人员的解释不认同,遂向端州区消委会投诉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端州区消委会受理投诉后,将案件转办至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该款口罩标注的生产企业并未生产过本案中的橙香万缝香料口罩,经查实,该款口罩属于冒用他人厂名的假冒伪劣商品,端州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针对调查情况,端州区消委会要求商家立即改正,退回消费者50元。

对于消费者向该药店咨询而药店人员无法解答一事,端州区消委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该药店销售人员有义务熟悉了解店内商品,并对消费者提出的询问、疑问,能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案例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的经营者违反了上述规定,端州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用品成为紧缺物资。部分非法商人发现了市场供不应求的“商机”,趁机将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等不合格的防疫产品投入市场,以次充好,试图浑水摸鱼。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从严从重打击这类非法经营行为。

315

通讯服务多投诉

调解工作要及时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肇庆市消委会陆续收到多位消费者反映某运营公司不能提供正常通讯服务,经常或长时间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向客服反映一直未能修复解决,提出退款申请却一拖再拖。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了解,所有投诉均发生于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市消委会高度重视,立即对所有涉及某运营公司的投诉予以研判,经研判发现,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的某运营公司营业部或分公司都已注销撤走。市消委立即向某运营公司发出投诉调查函,并开展约谈,向其耐心讲解了《电信条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该公司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及时处理群体性消费纠纷,切实解决后续相关问题。运营公司高度重视本次群体消费纠纷,认可市消委会对其教育及建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立即处理相关问题。经跟进,消费者告知相关诉求已解决。

案例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以及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如果经营者无法按照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理应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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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护权益

线上调解解忧愁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份,德庆县消委会接到了德庆县人民法院委派的保健品消费纠纷诉前调解案件。案件反映投诉者智某于2017年8月11日在德庆县某药店支付了580元购买了补虚之品“强立宝”,但在服用后产生较强不良反应,怀疑该保健品存在非法添加问题并向原德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经原德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涉诉保健品非法添加问题属实,遂依法作出处理。2020年智某就此向德庆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诉药店进行相关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德庆县消委会接到德庆县人民法院委托后,主动沟通,因投诉者在外省工作生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开展线上视频调解。经调解,涉诉药店同意投诉者要求,赔偿投诉者5800元并退还相关货款,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诉调对接机制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重要举措。在这一消费纠纷案件中,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地调动了社会共治力量,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高效化解消费纠纷,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这一案例,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购物时需妥善保留交易记录,索取购货凭证,为商品或者服务出现消费纠纷时提供维权的有效依据。

二、收取物品时应当场验货,确认货物无误。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理智和冷静向有关部门投诉,寻求帮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小伙伴们如果遇到消费侵权行为,

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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